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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最后。上述損失共計1326.86元,全部由原告陳秀承擔,鑒于已墊付了700元費用,陳秀需要向原告支付626.86元。
乘坐地鐵去白云機場時,12歲的小趙跟父母定了出國旅游計劃。卻因為地鐵上的陳秀(化名)衣著高跟鞋沒站穩(wěn),小趙的腳被踩至骨折,隨后一家人的行程泡湯了
小趙將廣州地鐵、陳秀(化名)兩原告訴至廣州鐵路運輸法院,隨后。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取消旅行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合計119899.03元。
一家三口乘坐地鐵去機場 男孩被踩腳趾骨折
12歲的小趙跟父母花費3個月制定旅行計劃,從2018年5月6日起。依照計劃2018年8月9日-24日一家三口將在加拿大游玩。
小趙及其父母從廣州地鐵二號線“市二宮”站進站,2018年8月9日中午約11時15分。乘坐地鐵前往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準備乘坐飛機飛往加拿大。
大約11時30分,上了地鐵后。地鐵即將進入“廣州火車站”站時,陳秀站起來準備下車,適逢列車剎車減速,沒站穩(wěn),高達八九厘米的高跟鞋跟踩到小趙的左腳腳趾頭,檢查發(fā)現小趙的腳趾頭腳趾甲外翻。
經醫(yī)生檢查并做初步止血處置后,小趙父母帶著小趙立即到機場急救醫(yī)療室處理傷口。醫(yī)生認為小趙的傷情比擬嚴重不適合登機出行,如高空飛行可能引發(fā)感染和腳趾壞死等風險,并建議立即到機場附近的醫(yī)院救治。隨后,三人取消登機,并取回了已經辦好托運手續(xù)的行李。
小趙先到白云區(qū)中醫(yī)院進行緊急的拔甲手術和抗感染治療。2018年8月10日上午,爾后。父母帶著小趙到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治療,X光安檢機顯示小趙的左足踇趾遠節(jié)趾骨遠端骨折。
小趙父母一方面請假照顧小趙,由于出游取消。另一方便取消相關行程,盡量減少損失,可最后還是損失了18838.21元。
原告陳秀只支付了大約700元的治療費。另外,本次意外發(fā)生后。小趙父母認為,事件發(fā)生后,廣州地鐵公司沒有及時的救助以及探望,疏于履行公共場所管理者的義務,遂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變卦了賠償金額,改為130627.95元。
廣州地鐵:已盡合理的平安保證義務
廣州地鐵公司辯稱,對此。地鐵內用普通話、粵語、英語三種語言循環(huán)播放“如有需要,請與工作人員聯系”語音提醒,列車內配備緊急按鈕,站臺布置地鐵工作人員巡邏,多種途徑均提醒乘客有緊急情況可 與地鐵工作人員聯系,但2018年8月9日當天沒有接到小趙一家人的求助或投訴。
對此不予確認。此外,沒有證據證侵權行為發(fā)生于地鐵內的情況下。廣州地鐵表示,地鐵并非侵害人,且作為公共交通提供方亦已盡合理的平安保證義務,不應承當侵權責任。此外,地鐵內粘貼各種平安警示標識,同時也配備多個手環(huán)、手扶桿,播放列車即將進站的語音提醒等,合理范圍內已盡平安保證義務以及平安提示義務。
對于本案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發(fā)生,而原告陳秀表示。愿意賠償損失,但對于精神撫慰金、旅行取消損失以及喪失旅游機會損失等部分,認為不屬于人身損害的法定賠償范圍,對此存有異議。
法院判決:僅支持直接損失 乘客賠償1300余元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經審理查明后。本案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原立案案由為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認定有誤,予以糾正。
兩被告是否應當承當侵權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兩被告是否存在對原告有侵權行為;如存在侵權行為。否存在免責事由;如果承當侵權責任,應當承當的賠償損失的范圍和責任比例。
陳秀乘坐地鐵列車過程中,經查明。未站穩(wěn)扶好相關扶手,站立不穩(wěn)踩傷小趙左腳,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權益,而陳秀辯稱是因為緊急避險才造成了侵權行為,但經庭審查明,陳秀是由于自己未站穩(wěn)而踩傷原告,并不存在相關險情發(fā)生。因此,原告陳秀關于緊急避險的免責辯解,不予采用,應當承當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其已經盡到平安保證義務,至于廣州地鐵方面。原告關于原告廣州地鐵公司疏于履行公共場所管理者的義務而構成侵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因該項損失并非原告陳秀實施侵權時能夠預見到損失,對于原告主張的旅行取消損失。且也不是直接損失,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伙食費、喪失出國游機會引起的精神損害撫慰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予支持。